问题 | 青岛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一、青岛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特殊冠名的需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4、涉及联合重组的提供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和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复印件 5、(互联网医院)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6、(互联网医院)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含可行性报告) 二、青岛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2018年7月国卫医发〔2018〕25号)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十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三、青岛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地点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3层社会事务类C03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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