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机构在接受反洗钱执法检查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
释义 | 金融机构在接受反洗钱执法检查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以及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_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2.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_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杈拒绝调查。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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