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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驱逐出境应怎样适用
释义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
    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刑法实施犯罪行为。除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以外,对其他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当然适用我国刑法。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我国境内有害于我国国家、社会与公民利益,有在我国境内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驱逐出境。但是,应当慎重适用驱逐出境,适用时不仅要考察犯罪的性质、情节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而且要考虑我国与其所属国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国际形势。因此,对犯罪的外国人,不是“应当”驱逐出境,而是“可以”驱逐出境。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二十条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者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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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