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险标的能能够转让吗? |
释义 | 案例:A公司于2000年1月2日为本公司的一辆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2000年1月2日到2001年1月1日。2000年2月1日,A公司将这辆车卖给了B公司,但未办理财产保险转移手续。2000年4月2日,该车出车祸,全部毁损,B公司于是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A公司擅自转移财产保险的标的,财产保险合同已经终止,故拒赔。问:财产保险标的能够转转让吗? 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而保险单又不是保险标的附属物,因此,保险单并不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而比如发生转移。保险标的的转让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实质变更,而保险合同是最大信用合同,因此,这种变更是应当得到合同双方的认可的。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始为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终止。当然,如果保险合同的双方约定保险标的可以转让则是允许的。 一、保险民法典定解除的情形 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凡投保人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存在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合同可被解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未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的行为,并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该解除权应当在合同成立的2年内行使。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违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2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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