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