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事项由农民集体决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集体所有土地转让的类型有哪些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以出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 在这种类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往往以出让人身份,直接与受让人一方签订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一定面积的耕地或其他土地一次性卖给受让人从事非农建设,并收取一定金额的地价款,而该合同未经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有时出让人与受让人连书面合同都没有,直接在收取一定地价款后将一定面积的土地划转给受让人从事非农建设。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转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 这种类型的转让,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已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取得了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获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但自己未进行任何投资,亦未办理任何报批手续,直接将该非农建设用地转让给他人,牟取高额差价款;二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能获得合法的用地许可,擅自将农业用地以非农建设用地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从事非农建设收取转让地价款,这种形式同出让有类似之处,区别在于在转让行为发生之前,往往事先就已经将农业用地性质先行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再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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