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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
释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公司和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能证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一、工伤鉴别方法
    工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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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