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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对全部土地进行特殊调整以应对自然灾害?
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普遍调整承包地,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农户之间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小调整。这一原则旨在保持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小调整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得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此外,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土地也应遵守。
    法律分析
    承包期内,遇到人口变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小调整,但不能进行普遍调整。
    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思想。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的通知曾指出,承包土地应当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做好“小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土地。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的调整也只是对个别土地的小调整,而不是普遍调整。
    结语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承包期内,对于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可以进行适当的小调整,但不能普遍调整。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持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根据相关规定,小调整需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相应政府部门审批。同时,我们要明确,特殊情况下的调整仅限于个别土地,而非全村范围内的普遍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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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8: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