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死亡证明的有效期是永久有效的。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异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 证据 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