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现火锅店里使用回收油,该怎样举报? |
释义 | 回收的火锅底料油作为食品原料再次加工使用是严重违法行为,食药监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用老油生产、销售老油的性质,一旦查实是利用老油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即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结论: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举报。解析: 1、将回收的火锅底料油作为食品原料再次加工使用是严重的违法行动,食药监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用老油生产、销售老油的性质,一旦查实是利用老油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的,即依照相关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揭露火锅店使用回收油的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揭露火锅店使用回收油的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回收油可能经过多次使用和加工,含有大量的致病菌、重金属、有害物质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通过举报火锅店使用回收油,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检查力度,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和公平竞争。同时,也可以提醒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的餐饮场所,避免因食用不合格食品而导致的健康问题。 结语 通过举报火锅店使用回收油,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健康。回收油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含有致病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举报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和公平竞争。同时提醒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选择可靠的餐饮场所,避免健康问题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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