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只有没有土地证怎样办 |
释义 | 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分以下几种情况: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这种情况大部分属于企事业单位在为职工办理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时仅办理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权利人应马上联系房改房所占土地的单位,由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1)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2)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批复或通知3)土地证原件及档案(单位的土地总证)4)地籍调查表及土地总证测量图(土地证为手工版的老证需提供)5)房产证原件(个人)6)身份证明(包括产权人和受委托人、单位法人)7)购房花名册(由单位提供)8)分栋测量图、房产总证或测量报告9)株洲市房产分户测量调查表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10)购房协议11)其他资料(如属于改制企业则提供相关文件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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