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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皮外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为您解答
释义
    皮外伤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无论伤情轻微与否,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相关费用由其承担。
    法律分析
    一、皮外伤是否可以申请工伤
    劳动者只要在工作中受伤的,无论伤情如何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皮外伤的伤情是十分轻微的,没有必要申请工伤认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结语
    综上所述,皮外伤的伤情通常较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无论伤情如何,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对于皮外伤来说,由于伤情较轻微,一般没有必要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各用人单位合理履行工伤认定的义务,确保工伤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相关费用的负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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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