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成立。举报不一定要实名举报,可以匿名但是现在国家提倡实名举报。单从保护举报人切身利益,降低举报人风险成本,提高举报积极性考虑,举报不一定要实名,当由举报人自己选择决定。特别是当举报自己的上级或领导时,最好还是匿名举报、化名举报的好,这样可以免去诸多后顾之忧,让举报人自由行使权利。当然,举报人举报时,尽管可以隐去真实姓名或使用化名,但举报责任必须承担,举报必须实事求是,真凭实据,并且留下方便的联系方式,如电话、邮箱、QQ、微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四十七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