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在下述条件下,股份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其股份:
 (1)已发行特别股的股份公司,经持股人同意,以公司盈余收回特别股;
 (2)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公司可收回发行在外的股份;
 (3)在公司合并时,公司可收回发行在外的股份;
 (4)当少数股东因合理原因在股东大会中提出终止股东资格、取回股本时,公司可通过合法程序收回这些股份;
 (5)在公司终止时,为抵偿在清算或受破产宣告前所欠的债务,公司可通过合法程序收回已发行的股份。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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