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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调整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释义
    一、企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政策:
    1、以单位申报的2021年年度工资收入为蓝本,对申报时超过21821元的人员重新启用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2470元执行。
    2、年度内新参保人员,按照起薪月工资开展补收,从入职当月补收至2022年10月。
    3、年度内已退休人员如需补收基数差额的,请至线下柜面申请。
    4、调整前已离职、暂停缴费状态的、已死亡、异地转出人员不再调整。
    5. 缴费基数从21821元上调至22470元补收基数差额的,不加收滞纳金。
    6. 11月月度结算完成后,将通过信函或者短信等方式向单位发送相关告知信息。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政策:
    1、从11月份起在原12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一个22470元的新档,共13个档次。
    2. 选择22470元档次的,可从11月起调整,1至10月可至税务部门申请补收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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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