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生误诊患者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
释义 | 医疗纠纷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侵权诉至法院的,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只需证明医疗关系与损害即可。 一、法院受理诉讼后,应当在多久提供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经人民法院准许。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法律咨询: 网友: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法院才会采纳所提交的证据? 律师: 1、程序性事实:较大可能性。与诉论保全,回建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2、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3、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当事人对欺作,胁迫,易意申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遭嘱或者壁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特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持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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