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监视居住如何处理 |
释义 | 行为人被公安非法监视居住的,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申请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职权: 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工作;负责对被宣告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任务;协助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判决进行执行。 刑事诉讼的特点都有哪些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以防止权力滥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除少数特别程序外,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为了在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辩护人、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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