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
释义 | 厦门市土地分为三类,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摊销费和按时交地奖金。一类地区总包干价15.3万/亩,二类地区12万/亩,三类地区9.7万/亩。盐田和滩涂统一补偿标准为4.8万/亩。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增加调剂费用用于差异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法律分析 厦门市全市土地将分为三类,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水利设施摊销费、按时交地奖金四部分,最高总包干价15.3万每亩。以下为详细标准:一类地区:思明区、湖里区土地补偿费3.7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6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5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15.3万元/亩。二类地区:集美区、海沧区土地补偿费3.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8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3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12万元/亩。三类地区:同安区、翔安区土地补偿费2.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4.3万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1.5万元/亩,按时交地奖金1万元/亩,总计包干补偿价9.7万元/亩。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8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标准。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和集美区增加到每亩2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增加到每亩3.5万元调剂费。调剂费主要用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具体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拓展延伸 厦门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情况 厦门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情况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该法律,厦门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具体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搬迁补助等方面。在执行过程中,厦门市政府注重公平公正,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政府还加强与拆迁人的沟通和协商,尽量减少因拆迁带来的不便和困扰。总体而言,厦门市在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情况上,努力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政府制定了细致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不同类别地区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水利设施摊销费和按时交地奖金。市、区两级结算时还有调剂费用,用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差异补偿。厦门市政府注重公平公正,通过监督和协商,努力减少拆迁带来的不便和困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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