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子房东留钥匙算不算违法 |
释义 | 算,在租赁期间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房东,但是使用权是属于受租人的。换句话说,在租赁期间,在没有违法及破坏到房屋的前提下,一切的使用包括允许什么人进出都得经受租人同意与否的,房东自己留(配)一把钥匙是不合法很会很有安全隐患的。 租客可以选择给房东留备用钥匙,也可以选择不给房东留备用钥匙,如果说房东想让租客留一把备用钥匙,那么要事先跟租客进行商量,并且向租客承诺平时不会随意进出出租房,要是说需要进入出租房内,那么必须要提前打电话跟租客进行沟通,得到租客的同意之后才可以开门进入出租房内。在租赁房屋时,大部分房客都不希望房东留有钥匙,但是房东一般都会有一把备用钥匙,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房东是否可以留有出租房的钥匙要以双方事先的租赁合同内容为准,在双方无约定而房东又持有钥匙的情况下,在无证据证明有第三人进入而房屋有东西丢失时,持有钥匙的出租人就有可能要承担承租人财物丢失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已获得该物业的占有和使用权,如果未经许可或没有证据就擅自进入承租户的房间,这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租房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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