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厦门房屋征迁补偿标准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商品房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可居住的被拆除房屋的成新率不得低于40%。 法律依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鼓励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确定。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补贴金额的计算办法由 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该计算办法时,应当举行 听证会。 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 拆迁人不再给予 被拆迁人购买安置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