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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沙拆迁补偿标准
释义
    拆迁补助标准:拆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1、根据长沙市相关规定,政府对于被征收人给予被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成新奖励、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2、根据政策规定,被征收房屋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包含装饰装修价格的,其装修装修补偿标准按照按照长沙国有土地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进行协商决定,最高参照补偿标准为630元/平方。
    3、市区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月,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房屋搬迁费为每户800元,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超出部分为8元/平方。选择过户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拆迁人两次搬迁费。
    4、成新奖励标准为将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果房屋提供成新后不足六成新,可以按照房屋六成新计算补偿;上浮奖励为在提高房屋成新的基础上,根据评估报告给予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是上浮比例不能超过15%;提前搬迁奖励为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的补偿奖励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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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