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程序中如何办理和平协议? |
释义 | 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夫妻双方需共同签订离婚协议,提供结婚证等材料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初审后进入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申请发放离婚证。最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规定进行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法律分析 1、 (1)申请。离婚登记按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 (四)至 (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结语 离婚登记程序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的顺序进行。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如一方结婚证丢失,可提供相关声明并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如不愿离婚,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将按规定进行审查,并最终予以登记和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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