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爆炸罪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
释义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爆炸罪虽然已经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依照本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爆炸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同点 1、在犯罪主体方面,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案件中的齐某某符合主体要件,是达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有着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心理动态,以求达到某种目的,满足其心理需求。本案中齐某某抱着故意的心态,想将自己的妻子炸死。 3、在犯罪客体上,两罪都是危害不特定类型多数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或者秩序。本案中齐某某在醉酒后抱着故意的心态,将自家的液化气罐拿到楼道中,并打开阀门,嚷着要将自己的妻子炸死,不论是爆炸还是泄露液化气,都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公共安全。 4、在客观上,两个罪都是行为人实施危险程度相当的危害手段,以求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都会给社会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本案中齐某某的危险行为,不仅伤害到自己的家庭关系,还使得居民们内心恐慌,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爆炸罪是否属于危险犯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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