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 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 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一、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 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执行);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从 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退休退职费总额。 三、经费渠道。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