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遵循了什么原则 |
释义 | 1、结合国际法规,域名与商标不能存在二者之间扩展的外延性。 2、区分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3、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 4、驰名商标例外原则。 一、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有什么区别 1、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含义不同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 2、认定或者获取方式不同 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 3、保护强度不同 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就享有了特别的法律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二、怎么确认为恶意域名 确认为恶意域名的标准是: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 三、什么行为属缔约过失行为 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的行为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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