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二次起诉不判离婚条件如下:
 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第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第三、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第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第五、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
 第六、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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