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 赔偿义务人 (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 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 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给予注明;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指道路 交通事故发生后 ,受害人以及参加 处理交通事故 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客观: 重庆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处理自2011年5月1日零时至2012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依据。通常都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办公室于2011年4月份出台,其数据来源均为重庆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的《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3月20日,由重庆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联合发布《201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2010年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作了公布。其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各项数据将成为2011年至2012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数据,也是2011年至2012年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重庆律师廖正远将重庆市2011/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即2011/2012年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列表如下:一、2011年重庆市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32元2011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77元二、2011年重庆市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11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335元2011年重庆市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3625元根据统计公报,2011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532元,增长11.3%。2011年重庆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13335元,增长9.8%。2011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77元,增长17.8%。2011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25元,增长15.4%。因此,2011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2011年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均较重庆市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重庆市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高了10%以上。以上数据取自《201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2011年3月20日公布),最终数据以《重庆市统计年鉴2011》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