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户口变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包括,但不限于) 1、因婚姻关系而引起的本户内的成员增加(结婚后户口迁入)或者减少( 离婚后户口 迁出); 2、因子女服(退)役、或者符合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2条而引起的常住户口注销或者恢复; 3.。符合本条例第8条、9条规定,而注销户口引起的家庭成员减少; 4、因双重户口不符合本条例第6条的规定,而注销后办理的户口本而引起的户口减少; 5、符合本条例第19条规定而引起的家庭成员变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 公安派出所 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