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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