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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流程是什么?
释义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流程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一、失能老人的监护人如何认定
    失能老人确定监护人,可采用指定监护人或意定监护人方式确定。若失能老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权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监护人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协议确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是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更改监护人是否需要去法院
    监护人变更不一定需要去法院。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签订监护权变更协议。
    对监护权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如有下列情况,法院将撤销现有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三)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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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4: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