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
释义 | 1、卖方擅自抵押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擅自抵押) 2、一房两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但是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自愿签署之后,一般就具有了司法效力,任何一方都需要遵守合同的内容,若是在交房之后,购买房屋的人发现房屋质量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或者是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此时是可以在不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之下就解除房屋购买合同的。 一、买卖房屋是否必须90天过户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买方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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