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 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 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 租赁该房屋。有关城市房屋租赁的相关问题,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的,如果一方存在违约或者对另一方造成了侵权行为的,是需要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的,造成了严重侵害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