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每逾期一日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2、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3、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4、出租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一经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实现书面告之承租人; 5、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承租人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对合用部分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协商处理; 6、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 7、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