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过二审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诉讼? |
释义 | 撤诉后不能再次起诉,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原告撤诉后重复起诉的案件将不予受理。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原告撤诉,但需满足条件,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重新提起公诉的,需根据具体情况移送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民事二审原告撤诉后,一般是不能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3、刑事诉讼(1)公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诉案件: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一旦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诉,通常是不能再次起诉的。同样地,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再次起诉。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定和判断,以维护公正和法律的客观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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