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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
释义
    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有哪些
    1、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形有:
    (1)会议召集人无召集资格;
    (2)会议未通知或公告到相应人员;
    (3)表决不通过或无表决权的参会人员通过的决议;
    (4)决议内容不合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公司未召开会议的情形,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股东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股东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可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这种情形是指公司股东会会议根本没有召开,公司股东的集体意志并没有通过股东会体现出来。由此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实质上仅代表了违反规定的个别股东的意志,自然不能对其他股东产生约束力。
    由于并未真正形成真实的股东会决议,也就无须讨论虚假决议的效力问题,直接认定为决议不成立。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表达意见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公司的股东会上针对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那么此决议事项则未代表股东的意思表示,因此决议不成立。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章程的规定
    出席股东会议的人数和表决权比例达到法定最低标准,才能符合会议本身成立的要件,否则下阶段的表决程序就没有合法正当的基础,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成立。
    此情形主要有:未通知股东,使得股东不知会议召开而未出席;进行了通知,但股东不愿出席:该股东根本不具有股东身份;股东无实际表决权,仅有表见的代理权;超越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进行表决等。
    四、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是指表示投票表决时,赞成的股东表决权数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要求,那么该决议就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亦不符合“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故决议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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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8: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