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人受伤的,赔偿如下: 1、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3、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4、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工人受伤,若用人单位依法为工人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未购买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