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商标无效可以抢注吗 |
释义 | ①因违反商标法注册商标:这类属于绝对驳回的,基本上注册不成功的。 ②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此情况基本上是有人在先注册商标或者拥有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再注册的话容易被驳回。 ③不正当使用商标:这种情况是商标申请人恶意侵犯他人商标权,虽然被撤销无效了,但是其他商标申请人可以注册商标,坚持正当使用。 ④商标有效期: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企业因为没注意或者不想要商标了,就不进行续展。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的风险也比较低。 ⑤商标被撤三:企业因为三年未使用商标而被撤三,那么其他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不过基本上都是提撤三的人/企业注册这枚商标。 商标就选永瑞集团,全程一站式服务。极速响应,类目齐全,是您身边的知识产权管家。 一、对抗措施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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