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
释义 |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一、鉴定的委托 1、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2、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3、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的受理 1、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3、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2、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四、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A/T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鉴定时限 1、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3、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六、鉴定意见 1、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2、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3、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4、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七、鉴定人 1、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八、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九、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1、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2、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冲突在所难免,但在发生冲突时一定要保持理智,不能轻易发生肢体冲突,要时刻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刀伤司法鉴定怎么做是司法鉴定中很简单的一件事,但刀伤带来的危险或轻或重都是存在的,希望大家不要用自己的生命安全开玩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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