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结论哪些情形不能被采纳? |
释义 | 鉴定机构及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鉴定程序、意见存在错误,与证明对象无关联,送检材料来源不明或被污染,违反特定标准,缺少签名盖章等,均违反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拓展延伸 司法鉴定结论的排除情形有哪些? 司法鉴定结论的排除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鉴定程序违法,包括鉴定人员违反程序规定、超出权限范围等;二是鉴定方法不当,如鉴定所采用的方法不符合科学规范、鉴定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等;三是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即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悖或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四是鉴定人员的不专业行为,如鉴定人员存在严重失职、不公正等行为;五是鉴定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即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存在遗漏、虚假等情况。当出现上述排除情形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不采纳相应的鉴定结论。 结语 鉴定结论的排除情形包括:鉴定机构资质不符、鉴定事项超范围、鉴定人不合格或违规、程序错误、鉴定意见无关联、样本不一致、污染或无条件、违反标准、文书不完整、其他违规情形。排除情形主要涉及程序违法、方法不当、结论不符、鉴定人不专业、材料不真实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不采纳相应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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