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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判决的判决标准
释义
    一、民事判决的特点
    1.民事判决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民事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有权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审理民事案件,无权作出民事判决,也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民事判决是用以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就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实。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的意思表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断定,这种断定是依法进行的确认,判决本身并不为当事人创设什么权利,或者减免什么义务,因为权利义务本身是由实体法所确定的。
    3.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结果。判决与审理活动紧密相连,审理是判决的前提,判决是审理的结果。审理与判决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判决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结果,也是当事人运用法律进行诉讼的结果。因此,在我国,判决实际上就是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当事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特定形式。
    4.民事判决具有权威性。判决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作出终结审理案件的审判行为。它是一种强制性结论,一经作出,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产生相应的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的,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除了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
    在我国法制社会实行的时候,就一直对相关执法部门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一定要提高班时效率,切实的为人民服务。其中最具体的就是关于执法部门的审理案件的时间是有对应的要求的,一般一审的时间期限是三个月,二审的时间期限是不超过六个月。
    二、在我国一审开庭民事判决时间一般是多久?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号)
    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三、离婚民事判决书的范本
    想知道民事判决书范本什么样的?有什么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上诉期为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如果在上诉期内未上诉的,判决即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
    但是,如果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仍可以在判决生效后过六个月再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期限
    你好,关于民事判决裁定上诉的期限上诉期限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限定。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某些犯罪分子(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3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另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为30日,可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限的,在瘅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诉期限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逾期不上诉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民事判决几年失效
    三日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五日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4.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6.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七日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十日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十五日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6.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三十日
    1.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涉外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涉外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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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