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要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对于所涉农田可否为基本农田,需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请到当地国土所进行查看。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