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工龄薪资每一年加多些? |
释义 | 工龄薪资每一年加多些,具体标准如下: 1、连续工作满一年50元/月; 2、连续工作满二年100元/月; 3、连续工作满三年150元/月; 4、连续工作满四年180元/月; 5、工作每增加一年工龄薪资增加30元/月,十年封顶。 事业单位工龄薪资计算标准: 1、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薪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 2、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3、已达到国家规章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章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4、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薪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薪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管理人员工龄薪资标准为: 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办公室人员100元/月; 2、连续工作满一年b级以上管理人员100元/月; 3、连续工作满一年a级以上管理人员150元/月; 4、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助理人员200元/月; 5、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级人员250元/月; 6、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300元/月。 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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