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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释义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他们的基本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则无此权利。选举权包括参与选举的各个环节,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和意志性。被选举权指的是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的权利。
    法律分析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成年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拓展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选举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早期的选举制度主要侧重于代表人民意志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逐渐推行了更加开放、公正和透明的选举制度。这些改革包括增加选举的竞争性、提高选民的参与度、加强选举程序的监督和公正等方面。通过这些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为人民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促进了国家民主发展的进程。未来,我们可以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继续朝着更加民主、公正和透明的方向发展,为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结语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成年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然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包括参与选举的各个环节,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和意志性。被选举权则指国民成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与发展,逐渐实现了更加开放、公正和透明的选举环境。这些改革不仅增加了选举的竞争性,提高了选民的参与度,还加强了选举程序的监督和公正。未来,我们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持续向更加民主、公正和透明的方向发展,为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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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3: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