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会见对象为因婚姻、血缘和收养与罪犯形成亲属关系的人或者监护人(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其配偶,养父、母、养子、女及其配偶,继父、母、继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2、非亲属(或监护人)会见罪犯,必须经狱政科审核,监狱分管监管领导审批,非亲属(或监护人)会见重要案犯的,必须经狱政科、监狱分管监管领导审核后,由监狱主管监管领导批准,报省局狱政处备案。 3、罪犯每月可与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1次,具体日期由各监狱自行确定,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 一、服刑人员的朋友可以探监吗 在实践中,亲朋好友经监狱方同意也是可以和服刑人员见面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到监狱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非家属的朋友关系是可以探监的。虽然法律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在实践中,亲朋好友经监狱方同意也是可以和服刑人员见面的。 1.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2.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是一月不能超过三次。一般来说,周六周日不是探视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