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