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1、提出仲裁申请,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2、组织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3、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4、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仲裁 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一)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三)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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