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导致公司分立无效有哪些原因 |
释义 | 法律分析:导致公司分立无效的原因有: 1.公司分立程序的瑕疵,如分立有关书类中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资讯公开程度不够等; 2.公司分立内容不公平。如换股比例不公平、分立有关书类的内容违反强行法规或者显著不当等。 一、分立后新公司怎样做账 分立的会计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 (二)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分立企业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分立企业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归属于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分别进入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分立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的会计处理 股东相当于以新股权换旧股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分立企业,贷记:长期投资-被分立企业。 二、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出现瑕疵怎么处理 公司设立瑕疵的最核心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公司设立的瑕疵直接导致了公司拟制人格的瑕疵。 表现在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能甚至是和权利能力的缺陷。公司瑕疵设立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主观瑕疵。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 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观瑕疵。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 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发起人或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发起人未认足、缴足出资;公司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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