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无嫖客证言介绍卖淫罪的认定:只需证明介绍卖淫行为发生且符合以下定罪标准即可认定介绍卖淫罪: (一)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二)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