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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个月内多次旷工算自离吗?
释义
    旷工的扣工资原则及用人单位的处罚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约定的工资、津贴和奖金应按约定发放,未约定的按规章制度发放。单位可以按出勤比例扣除工资,即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罚款不超过月标准工资的20%。旷工属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单位可给予纪律处分,但规章制度应合法。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对旷工处罚和奖金挂钩是合法的,但罚款100元可能有问题。不同公司可制定不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工厂规章制度。公务员单位或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事业单位: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之内累计三十天旷工,给予辞退。其他单位按自己订制的规定执行。
    旷工怎么扣工资
    用人单位应遵守如下原则:
    1、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位可以按出勤比例扣除,即旷工视为未出勤,每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
    2、合同约定的津贴、奖金,应按合同约定发放;
    3、合同未约定的津贴、奖金,则按单位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发放。
    注意:
    按《劳动合同法》,任何罚款都是不允许的,属违法行为,因此,所谓旷工可以扣不超过日工资的三倍的说法是错误,《劳动法》没有此条文。
    旷工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按劳动法规定,单位可以按单位规章制度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但规章制度应不违法、通过法定程序制订并向员工公示。如果没有单位制度没有规定,或制度制订程序不合法,即使旷工超过三天,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旷工严重的,甚至会被用人单位除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予以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理。
    至于对旷工的处罚与安全积分和年终奖金挂钩,也是法规允许企业应有的自主权。因为各个公司的经营特点不同,可以制定侧重点不同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对劳动纪律会松一些。有的公司24小时运行,不允许岗位缺人,就得严肃劳动纪律。
    鉴此,公司对你旷工的处罚(罚款100元,与安全积分和年终奖金挂钩)是必要的,只是罚款100元可能会有问题。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旷工
    汉语词典对旷工的解释是指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实务中一般的理解是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出勤。通常是指无正当理由缺勤行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的。
    结语
    合理处理旷工问题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根据劳动法,单位可按规章制度扣除工资,但不得罚款。旷工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每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单位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津贴、奖金发放,未约定的按规章制度执行。若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或制订程序不合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旷工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单位可给予纪律处分,但须合法并向员工公示。对旷工的处罚与安全积分、年终奖金挂钩需符合法规。各公司可根据经营特点制定不同的劳动纪律。公司对旷工的处罚必要,但罚款金额应遵循规定,不超过月标准工资的20%。旷工是指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职工无正当理由缺勤应受到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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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