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根据商业利益和风险管理考虑,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保险产品设计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单独保障关节炎的险种,但同时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投保人的申请,对保险标的及其价值、风险程度、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2.《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4.《关节炎保险条款》:该险种通常保障关节炎等风险,具体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应根据具体投保产品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提供单独保障关节炎的险种时,可能会对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费率等进行调整。因此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时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实力进行综合评估,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